安丘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住建、财政、供电、公安、房管等部门和兴安、新安街道、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四条 城市亮化应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第六条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住建、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并逐步实现夜景照明集中控制。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一)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