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新地税发 201638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制度等10项制度的通知伊犁哈 萨 克自治州地方税 务 局,各地、州、市地方税 务 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的统一部署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自治区地税局补充、修改、完善了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制度等10项纳税服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1日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质效,根据全国税务机
2、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地税系统各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第三条 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的引导纳税人到相关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涉税指引服务。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进驻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以及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小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不具备场所和人员条件的,可以不设置专门的导税台,但应在大厅放置导税指示牌,安排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及时、高效的导税服务。第五条 导税人员
3、工作职责包括: (一) 引导纳税人到服务区域或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二)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项目;(三)负责办税服务厅便民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检查纳税人办税需要的设施、用品是否完好,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四)解答纳税人政策咨询,帮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五)维护办税服务厅日常工作秩序,主动化解大厅内发生的办税人员之间、办税人员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争执; 4 (六)负责记录导税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提交相关人员;(七)处理其他临时发生的事项。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办理业务人数、业务量等情况合理配置导税人员。外聘人员原则上不承担导税服务。
4、第七条 导税服务工作程序:(一)接待。导税人员对来访纳税人应主动接待,礼貌服务。(二)问询交流。导税人员应询问和聆听纳税人的需求,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指引,并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指引1.办理涉税业务(1)根据纳税人需求,引导纳税人到叫号系统排队取号;无排队叫号系统的,引导纳税人排队等候,告知办税流程;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到相应的窗口、服务区域、科室或部门办理涉税事项;(2)根据纳税人需求,帮助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或使用自助办税设备。2. 咨询涉税业务(1)受理。导税人员对能够立即答复的咨询,应当场受理并答复。(2)引导。对较为复杂的办税问题,引导纳税人到相
5、关岗位进行咨询。第八条 导税工作要求: 5 (一)导税人员应掌握各项涉税业务办理流程,熟悉各窗口职能,严格按照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导税服务。(二)导税人员应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导税服务牌,按照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上岗。如临时有事离岗 ,须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说明情况,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岗,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三)导税人员应热情礼貌,规范服务用语,做到言语表达清晰,内容准确规范。第九条 导税人员不履行导税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导税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6、执行。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度 (试行) 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管理,优化办税服务效率,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地税系统各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应由县(区、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担任。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领导值班台或领导值班标识,注明值班领导姓名、职务,配备值班记录本。第五条 值班领导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一)协调处理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税过程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帮助维持办税服务厅内正常的工作秩序。(二)监督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文明
7、服务用语、遵守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 (三)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宣传税收政策。(四)主动征询纳税人意见或建议,能回复的当即回复,不能当即回复的,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转办或指引。(五)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现场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投诉,并做好转办。(六)负责工作协调。协助处理办税服务厅紧急突发事件;协调办税服务厅与相关部门就涉税事项衔接配合。第六条 工作要求: 7 (一)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代岗,不得出现无人值守现象。(二)值班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
8、貌,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带头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三)值班领导应按规范着税务制服,佩戴上岗证及值班工作牌,保持仪表端庄,自觉维护地税部门和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值班领导对于涉及税务干部的举报投诉等事项,应当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受理。(五)值班工作结束前,应填写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记录本留底备查。第七条 各县(区、市)地税局应将制度落实作为本局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地、州、市地税局应将该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区、市)局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因制度落 实不力,监督不严,发生问题,造成后果的,上级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
9、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制度 8 (试行)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窗口服务效率,提升办税服务厅工作质效,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地税系统各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不含办税服务室和进驻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的办税服务场所)。第三条 延时服务是指法定下班时间已到,但所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或完成,办税服务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至办结或完成的服务。第四条 延时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
10、每月征收期间因业务量过大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二)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纳税人涉税业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办结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第五条 延时服务可以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地税机关主动做出。第六条 纳税人提出延时办税要求合理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并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预约服务制度提供预约服务。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结束前,限制纳税人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9 第八条 因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办税业务量激增,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需要,办税
11、服务厅应主动提供延时服务并提前告知纳税人。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提供延时服务时,工作人员不得催促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工作质效。第十条 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及时准确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提供延时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或经办人员提出与办税业务无关的要求。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延时期间无合理理由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区、市)地税局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办税服 务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纳税人涉税事项能够及时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新疆
12、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地税系统各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受理纳税人办税事项时,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手续、资料和依据等信息。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对象为办理涉税业务或咨询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对经常发生且手续材料要求明确的涉税业务,可统一印制书面一次性告知事项单,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一次性告知。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口头、二维码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涉税业务办理:1.承办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