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