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 权 转 让 协 议编号: 号 甲方: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东侧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贷款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前言 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涵义,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贷款银行”,指向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分行、支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的全部、部分或任一。“担保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其他担保方的全部、部分或任一。“标的债权”,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若有)。 “利息”,指债务人根据债权凭证在生效日应向债权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债权凭证”,指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