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