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永定区2017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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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龙岩市永定区 2017 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统一编号: ( 公职人员、 企业员工、 自由职业居民)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 口所在地址 联系电话已取得城镇户籍满 年家庭实际住址2016 年年度家庭成员总收入合计元 五年内有无房产交易 有( )无( ) 已缴纳城镇社保满 年申请人基本情况 现住房情况购买公房( ) ;集资建房( ) ;自有私房( ) ;租住保障性住房( ) ;租、借住私房( ) ;其他( ) 。 (括号内用“有”或“无”表示)机动车辆情况(不含二(三)轮摩托车):有【 】无【 】 店面、写字楼情况:有【 】无【 】是否城镇低保家庭 是( ) 否(

2、 ) 有无办公司(企业):有【 】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关系 工作单位 备注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理由及承诺本人及配偶已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并承诺:本申请人由家庭成员一致推荐产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本家庭收入、住房和车辆等情况。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愿接受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签名):配 偶(签名): 年 月 日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意见根据个人申报,经审核,该户家庭人口 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2016 年家庭总收入 元,无自有产权住房、无非居住类房屋、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经单位或

3、居委会核实并公示 7 天,无异议。符合申请条件,同意上报乡镇(街道)或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单位或居(村)委会(公章)年 月 日填表须知:1、申请购买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永定城镇户籍时间满 1 年或在我区缴纳城镇社保(不含农村社保)满 2 年的且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的外来务工人员,并在我区工作或生活;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家庭年总收入低于 89856 元。(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无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车库等)。(4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 1 年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7)单身男申请人必须年满 30 周岁,单身女申请人必须年 满 28 周岁。2、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人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证明(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外来务工申请人的城镇社保缴纳情况证明由区社保公司出具;乡镇(街道)初 审意 见经审查,申请人申报情况属实,符合经济

5、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公共场所公示 7 天,无异议,同意上报审批。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乡镇(街道) (公章)年 月 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意见经媒体或网络公示 7 天,无异议,符合申请条件,予以登记,进入轮候。该户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原因 。 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龙岩市永定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公 章) 年 月 日(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和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单身的需提供单身或未再婚证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年度总收入证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4)申请人所在单

6、位或居委会出具住房状况、机动车辆和非居住 类房屋情况证明。(5)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申 请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社 保 部门 出 具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注意事项:(1)在职人员可支配收入的界定:2016 年 1-12 月份全部收入(含第 13 个月工资、单位发放的各项奖金),扣除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后的实发数;非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应如实填报,无固定收入的按区统计局 2016 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1230 元/月计收入。(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离、退休人 员按离退休工 资计家庭收入;无固定收入年龄 60 周岁以下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学 龄前儿童及患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1230 元/人月12 计 收入。(3)本表一式一份,请上网下载 并用 A4 纸双面打印;有选择项的请打“”或填“有”、 “无”。(4)上述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均要使用 A4 纸提交,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所有材料还须签署经办人和盖上审核单位公章。本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填报后恕不退还咨询电话:0597-5832452 永定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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