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2、 景区专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 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 防火安全管理景区游览场所应重视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与上级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景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建立消防设施,添置消防设备,并设专人巡视和养护,大风、天气干燥的季节应禁止当地居民在远离水源地的森林、草原烧荒、明火作确保不出现火灾险情,各项防火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在员工与区内住户中普及消防知识,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开辟专栏、分发手册、专家培训等方式进行,可联合区内住户举行群众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对于区内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等游览设施在未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审核的情况下,不得开放,文物类的游览设施在日常维护、维缮、改建世4,应配置消防疏散通道、隔火通道、没、灭火器材、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线,避免烟火、香烛进入古建筑内,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高功率电器、电工设备和明火作业。2、 治安管理景区管理部门要在上级政法、公安、城建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