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2005.8.52005-8-5 0:00:00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令)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第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