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制度一、开业审批制度。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安机关签署意见,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经开业的旅馆,如有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登记项目、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二、登记验证制度。投宿的旅客一律凭证登记住宿,旅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店簿登记工作,登记员应仔细检验旅客身份证件,认真比照核实登记项目,做到证件验清、情况问清、客单填清。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存放保管室,设专人保管旅客携带的财物和贵重物品。保管员应采取看、闻、问、接、查的方法检查旅客存放物品,防止夹带存放违禁品等。要建立严格的存取制度。四、来访登记制度。对旅客的来访人员要坚持来访登记,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以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安全。五、值班查房制度。客房要设服务员24时间值班,旅馆应定期进行查房查铺,了解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与各种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