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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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一、场地初审(1(责任部门:市局医疗器械科(2(部门职责及权限市局医疗器械科根据申请人拟经营产品类别对经营场所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建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发给不同意筹建通知书。二、受理 (1个工作日)(一)责任部门: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电话:0730-8882167,传真:0730-8882167(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2、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持有市局医疗器械科场地初审合格同意筹建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资料审查 (7个工作日

3、)(一)责任部门:医疗器械科(二)部门职责及权限:市局医疗器械科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申办意见。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四、现场检查 (7个工作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医疗器械科(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对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组织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检查与被查双方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字,出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4、报告。2、复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后,再组织现场复查,出具复查报告。3、出具审查意见:根据检查和复查情况,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议。五、公示、行政审核 (8个工作日)(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现场检查合格的,将拟开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有投诉与举报的,依法组织检查。公示期间完成后,根据公示结果对现场检查记录、综合审查意见等资料进行行政审查。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六、行政审定 (2个工作日)

5、(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七、公告与送达 (1个工作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局医疗器械科按规定编号,打印正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交局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对不同意发证的,由局医疗器械科将不同意理由转局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将不同意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局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公告行政审批结果。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样图(26 个工作日)资料审查(7 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窗口制作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1 个工作日)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同意筹建决定资料不齐全作出不同意发证建议核实情况资料不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科分管领导行政审批(3 个工作日)场地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交政务中心退审资料符合要求合格不合格整改合格现场复查有异议符合法定形式不予许可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同意筹建决定符合条件食品药品窗口受理(即时)申请人提交资料 (1 个工作日)交分管局领导资料审定材料补正不符合条件材料转至医疗器械科医疗器械科进行

7、现场核查(7 个工作日)公示(5 个工作日)不合格行政审定(2 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服务指南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9 月 实施日期:2017 年 9 月 发布机构: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五、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 号 第三十一条)六、行使层级市本级七、权限划分岳阳市局负责办理:拟申办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八、行使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 号)九、实施机构岳阳市食

8、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十二、受理条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4、具有

9、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十三、申请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2、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自查报告5、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经营方式说明6、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7、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

10、(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8、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9、经营设施、设备目录10、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1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2、经办人授权证明13、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十四、联办机构无十五、中介服务无十六、办理流程一、场地初审(3(责任部门:市局医疗器械科(4(部门职责及权限市

11、局医疗器械科根据申请人拟经营产品类别对经营场所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建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发给不同意筹建通知书。二、受理 (1个工作日)(一)责任部门: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电话:0730-8882167,传真:0730-8882167(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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