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0-26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1年3月25日,甲与乙签订了卖房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甲将其住房B号卖与乙,协议签订当天支付8万元,尾款2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证下来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再予支付。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乙。该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2001年6月10日,A公司与丙签订售房合同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A公司将上述住房B号卖给丙。丙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