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輔仁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99.05.06. 9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01.15.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10.08. 10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增訂通過106.06.15.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7.06.14.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三條:本校各學生宿舍應設管理員綜理宿舍各項事務及學生生活輔導。第四條:學生宿舍之管理由宿舍服務中心策劃督導,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2、:一、學生宿舍相關法規之制訂與執行。二、法規之轉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三、宿舍學生相關活動之推行與協助。四、有關住宿學生生活獎懲事項之辦理。五、學生宿舍安全之策劃、執行與建議。六、召開全校宿舍會議。全校宿舍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其成員由使命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宿舍服務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生輔組組長、宿舍服務中心培訓關懷組組長、各宿舍管理員各乙名、各宿舍正副苑代各乙名及學生會會長、進修部學生代表會會長組成,使命副校長並任主任委員、宿舍服務中心主任並任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宿舍服務中心綜合行政組組長擔任。第五條:總務處或宿舍服務中心負責所屬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改良、補充等之
3、申請,監督保管與驗收。本校聘請專人擔任宿舍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視需要置輔導員協助管理員。第六條:軍訓室應於各宿舍派駐宿舍輔導教官,襄助管理員處理學生事務。第七條:各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應設立自治幹部組織,協助管理員、住宿教官執行下列事項:一、宿舍生活公約之制定及執行。二、傳達學校相關規定。三、反映住宿學生之意見。自治幹部由全體住宿學生選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其組織細則由宿舍服務中心輔導各宿舍訂定之。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第八條: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由宿舍服務中心統籌辦理之。一、新生:於暑假期間收受註冊須知及新生住宿申請注意事項等相關資料後,依規
4、定向宿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開學前之候補申請:由宿舍服務中心統一辦理。三、開學後之候補申請:填寫申請書,直接向各宿舍辦理申請登記。第九條:一、各宿舍床位依下列各款順序分配之,但如有特殊需要者得經專案申請,不受本條規定限制:1、身心障礙學生(需領有身心障手冊者)。2、低收入戶子女(需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3、僑生、陸生、駐外子女、外籍生、交換生。4、台北、新北、桃園及基隆等地區以外之遠道學生。5、北部新生由桃園復興區、新屋區、龍潭區、楊梅區、觀音區,新北貢寮區、雙溪區、石門區、萬里區、金山區、瑞芳區、基隆,依序遞補。 二、宿舍床位申請修業年限規定: 大學部:一四年級研究生:碩士
5、一二年級博士一三年級三、申請床位候補仍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分配之規定辦理,惟不再區分優先順序。第三章 宿舍進住第十條:經核准住宿之學生可於每學期規定日期憑繳費憑證搬入,未於規定時間內進住,或擅自變更床位者,取消住宿權利。第十一條:住宿學生對寢室及公共設備負有保養維護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公物者,應負賠償責任,逾時或故意不賠者,得勒令退宿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第十二條:住宿學生若外宿,宜主動至宿舍服務台登記備查,以瞭解去向,便於緊急連絡。第四章 寒、暑假住宿第十三條:有合理原因須於寒暑假居住學校宿舍者,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本校僑生、陸生、外籍生、寒暑修生、工讀生得優先申請分配。寒暑假期間除語
6、言中心學生及各宿舍工讀生外,其餘以集中一棟宿舍住宿為原則分配床位。第十四條:寒暑假住宿申請日期由全校宿舍會議律定之。第五章 退宿第十五條:住宿學生有下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宿事宜: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二、畢結業。三、自願退宿。四、依本辦法勒令退宿者。五、有公共危險者,經證明屬實,不適宜團體住宿。第十六條:住宿學生須於公告遷出日期內清理寢室,並依規定辦理退宿手續後遷離宿舍。逾時不辦理者,管理員應勒令其離舍,沒收保證金並取消次學期住宿申請,並報請宿舍服務中心議處。第十七條:凡自願退宿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經宿舍管理單位核可後,依規定辦理退宿事宜,其退費標準依本校休退學學雜費退費規定
7、辦理;學生退宿後,由宿舍服務中心通知家長共同輔導。第六章 住宿一般規則第十八條:住宿學生必須遵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不得私接電線及使用非經該宿舍管理單位許可之電器用品。二、寢室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及儲存危險或違禁物品(例如毒品、酒類、賭具等)。三、不得在宿舍內有賭博、飲酒、喧嘩、滋事或不法之行為。四、會客室或交誼廳內之書報雜誌不得攜出。五、不得擅自留宿外客,或在寢室內會客,尤嚴禁在寢室內接待異性朋友。六、不得引介商人進入宿舍推銷物品。七、寢室內不得飼養動物。八、不得違反宿舍生活公約之規定。九、嚴禁私將床位讓與他人居住及頂名住宿。十、不得違反其他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第七章 附則第十
8、九條:每學期各宿舍管理員應於學生進住兩週內,編印住宿學生名冊送軍訓室乙份。第二十條:每學年各宿舍須召開住民大會,全體住宿學生均須參加,由管理員、住宿教官出席指導,宣導或研修生活公約並討論宿舍相關事宜。第二十一條:每學年全校宿舍內務須全面檢查一次,其辦法由宿舍服務中心訂定之。第二十二條:宿舍寢室如有違規或意外情事,管理員應會同住宿教官或宿舍自治幹部進入寢室內處理。第二十三條:宿舍門禁管理採刷卡進出,住宿學生須配合刷卡系統進出宿舍,宿舍刷卡紀錄需保留一年備查。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凡有違反本辦法者,應視其情節,得勒令退宿且概不退還住宿費(含保證金),並喪失下學期優先申請住宿之權。第二十五條:各宿舍應自訂生活公約頒佈實施,並送宿舍服務中心核備。第二十六條:各宿舍凡有關獎懲事宜,均由管理員建議之,得會住宿教官意見,獎懲建議表由宿舍服務中心送學務處依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