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核心内容: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为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禁止恶意抗辩原则;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摘要:本文从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引申出对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最终归纳出合同无效处理的三个原则,并提出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