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文章标签】: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法律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议,进而困扰了裁判的确定性。一、实务中的情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之所以有见解上的不同,其原因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签订,致多个主体对无权处分标的物产生了权利要求且相互冲突。在此情形下,何种权利更应得到优先保护需要厘清。合同效力的否定论者显然认为,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重大,为保护真实权利而有必要否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肯定论者则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保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权处分依其原因不同,似可分为事实上的无权处分和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的情形,如甲出卖乙的物;后者则是因法律禁止或限制行为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