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建设工程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及例外(二) 文/赵飞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试析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三、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