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精准分析和研判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无锡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第二章 指标体系第四条 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燃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外,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第五条 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能耗税收15%,单位能耗销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