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资质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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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资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4 年主席第 13号令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

2、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80 号令修正)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根据桂政发201676 号规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80 号令修正)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

3、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 300 万元,乙级不低于 150 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 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30%和 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

4、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

5、300 万元,乙级不低于150 万元;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申请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六、申请材料(一)初次申请、延期换证1.申请书2.申请书附表附表 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附表 1.1:仪器设备配置表 附表 1.2:检测检验标准自查表 附表 1.3: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 附表 2: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 附表 2.1: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 3:管理体系自查表 附表 4:在编人员一览表 附表 5: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附表 6: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3.随申请书提交的有关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证书)(2)组织机构框图(3)平面图(4)现行有效的管理手

6、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资料)(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7)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仅初次申请时)(8)在编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9)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659167 5595543投诉电话:0771-559584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法规

7、科技 处对材料 审查,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7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核 (限 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 5 个工作日,不 计算在承 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 务 窗口 对 申 请 当 场审查 作出是否同意受理 处 理除煤矿以外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

8、时限 10 个工作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空白)申请机构:申请级别:申请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申 请 须 知1.本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签名之处由签名人签字。2.本申请书有关项目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 A4 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3.本申请书所选“”内打“”。4.本申请书须经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机构盖章有效。5.本申请 书 适 用 于 初 次 认 定 、 增 项 认 定 、 变 更 认 定 、 换 证 认 定 的 申 请 。6.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受理机关,一份存技术服务机构),并提供电子版本。7.本申请书中的租用设备是指由 申请机构的 人 员 进 行

9、 操 作 并 对 租 用 的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 能 控 制其 校 准 状 态 。 对 于 申请机构 与 设 备 出 租 机 构 是 合 作 关 系 的 情 况 应 属 于 分 包 。8.技术服务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 17 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64941131、64941327、64941282010-64955274、64812560传真:010-64955274、64812560电子信箱:网址:一、申请机构概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网址联系人 职务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主持工作负责人 职务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

10、 职务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主管单位名称法人执照(证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号及获得日期二、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初次增项(原证书号: 有效期至:)变更(原证书号: 有效期至:)换证(原证书号: 有效期至:)三、申请机构基本信息申请机构设备设施特点:固定离开固定设施的现场临时可移动申请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情况:最近 3 年内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共次,参加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共次。申请机构人员及设备设施:申请机构始建于年,现有在编人员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名(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名) 。主要仪器设备台(套) ,主要设施台(套) ,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万元。申请机构

11、技术能力:申请的检测检验领域为: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产品/产品类别项申请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名)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四、申请机构特殊信息对检测检验分包项目的说明(若有请填写):对检测检验租用设备的说明(若有请填写):申请机构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情况(若有请填写):申请机构多场所情况的说明(若有请填写):五、申请书附表附表 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共页附表 2:申请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共页附表 2.1: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共页附表 3:申请机构在编人员一览表共页附表 4: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共页附表 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共页附表 6:参加能力

12、验证/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一览表共页附表 7: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共页六、随申请书提交的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没有变化时,仅在初次申请和换证申请时提供)2.组织机构框图3.平面图4.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7.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8.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9.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10.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等) (若有请提供)有无七、申请单位声明1.本机构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2.本机构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定;3.本机构愿意提供资质认定评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提供方便;4.不论资质认定评审结果如何,本机构保证均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交付有关的技术服务费用;5.本机构保证本申请书所填写信息均真实、准确。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申请单位(盖章):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或推荐意见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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