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辽 宁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配 备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扩 大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规 范 医 疗 卫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促 进 药 品 合 理 使 用 ,满 足 群 众 基本 用 药 需 求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建 立 和 规 范 政 府 办 基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机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201056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巩 固 完 善 基
2、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运 行 新 机 制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314 号 )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卫 药 政 发 201450 号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辽 宁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实 行省 、市 、县 三 级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并 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使 用 基 本药 物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管 理 考 核 内 容 和 作 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发
3、放 的 依据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管 理职 能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配 备使 用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监 督 和 评 估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基 本 药 物 是 指 我 省 集 中 采 购 的 国 家基 本 药 物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配 备 使用 基 本 药 物 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4 -第 二 章 巩 固 基 本 药 物 制 度第
4、五 条 推 进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村 卫 生 室 实 施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采 取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将 非 政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纳 入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施 范 围 ,力 争 到2015 年 ,全 省 实 现 每 个 乡 (镇 )有 1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每 个 行 政 村有 1 个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第 六 条 坚 持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部 配 备 使 用 基 本药 物 ,乡 镇 卫 生 院 (含 村 卫 生
5、室 )和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使 用基 本 药 物 采 购 金 额 占 药 品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应 达 到 70%以 上 。第 七 条 为 促 进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就 医 新秩 序 ,兼 顾 不 同 医 保 支 付 水 平 和 基 层 与 当 地 公 立 医 院 用 药 衔 接 ,在 保 证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量 的 基 础 上 ,乡 镇 卫 生 院 (含 村 卫 生 室 )和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可 分 别 从 新 农 合 报 销 药 品 目 录 和 城 市 基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药 品
6、目 录 以 及 2011 年 省 增 补 基 本 药 物 品 种 中选 择 使 用 药 品 ,采 购 药 品 金 额 占 药 品 采 购 总 金 额 比 例 不 得 超 过30%。第 八 条 鼓 励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优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其 中 ,二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及 中 医 院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金 额 占 药品 采 购 总 金 额 比 例 应 分 别 达 到 35%和 20%以 上 ;专 科 医 院 及 妇幼 保 健 院 应 比 照 同 级- 5 -别 综 合 医 院 下 调 10%。逐 步 实 现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7、机 构 全 面 配 备 并优 先 使用 基 本 药 物 。 第 九 条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开 展 综合 改 革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所 有 药 品 必 须 按 进 价 销 售 ,实 施 零差 率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销 售 药 品 按 照 国 家 加 价 政 策 执 行 。第 三 章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机 制第 十 条 进 一 步 完 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机 制 。坚 持 以 省 为 单 位 的集 中 采 购 和 网 上 采 购 药 品 ,发 挥 集 中 批 量 采 购 优 势 ,招 标 与 采购
8、 结 合 ,保 证 质 量 ,控 制 价 格 ,规 范 购 销 行 为 ,建 立 科 学 的 集 中采 购 长 效 机 制 ,并 实 行 全 程 有 效 监 管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效 、性 价 比 适 宜 的 药 品 。 第 十 一 条 坚 持 分 类 采 购 、分 别 评 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的 原 则 ,做 到 统 筹 兼 顾 ,满 足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药 需 求 和 用 药 衔接 。实 施 左 右 联 动 ,合 理 调 整 中 标 药 品 价 格 。第 十 二 条 建 立 短 缺 药 品 的 监 测 和 储 备 机 制 。对 少 数
9、基 层 必需 但 用 量 小 、市 场 供 应 短 缺 的 基 本 药 物 ,采 取 招 标 定 点 生 产 、挂网 直 接 采 购 等 方 式 确 保 供 应 。对 已 达 到 国 际 水 平 的 国 产 仿 制 药 ,予 以 优 先 采 购 ,激 励 企 业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实 施 新 标 准 新 规 范 ,提高 基 本 药 物 质 量 。第 十 三 条 强 化 对 药 品 配 送 服 务 的 监 管 。适 度 提 高 基 本 药 物- 6 -配 送 的 集 中 度 ,同 时 也 应 防 止 独 家 配 送 、垄 断 经 营 等 行 为 的 发生 ;减 少 中 间 流 通 环 节
10、 ,所 有 生 产 企 业 应 直 接 向 我 省 配 送 企 业 供货 并 开 具 票 据 ,督 促 配 送 企 业 按 照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数 量 及 时 配 送 ,尤 其 要 做 好 偏 、远 、小 及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的药 品 配 送 服 务 。每 季 度 由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对 配 送 企 业 配 送 情 况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和 汇 总 ,并 在 辽 宁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网 上 公 示 。对连 续 2 次 配 送 率 低 于 70%的 企 业 实 施 约 谈 制 度 ,再 次 出 现 配 送率 低 于 70
11、%的 情 况 ,直 接 取 消 其 配 送 资 格 。同 时 ,将 药 品 的 配 送率 作 为 下 一 轮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遴 选 配 送 企 业 的 评 审 指 标 。第 十 四 条 落 实 基 本 药 物 货 款 统 一 支 付 政 策 。推 进 以 县 级 为单 位 统 一 支 付 ,逐 步 扩 大 统 一 支 付 范 围 。加 强 对 基 本 药 物 货 款支 付 情 况 的 监 督 ,县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药 品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每季 度 组 织 一 次 货 款 支 付 情 况 检 查 ,严 肃 查 处 拖 延 付 款 行 为 ,杜绝 出 现 因
12、拖 欠 货 款 影 响 药 品 供 应 问 题 。结 算 货 款 ,自 收 到 药 品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日 。第 四 章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与 管 理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应 贯 彻 执 行 医 疗 卫 生 及 药 事管 理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机 制 ,制 定本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配 备 使 用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建 立 健 全 药 品 使 用 监 测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将 基 本药 物 和 其 他 药 品
13、 使 用 情 况 作 为 考 核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落- 7 -实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相 关 政 策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指 标 ,并定 期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每 年 应 组 织 实 施 基本 药 物 制 度 情 况 检 查 1-2 次 ,并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未 按 规 定 配 备 和 使 用 国 家 基 本药 物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全 省 通 报 批 评 ,情 况 严 重 的 ,追 究 相 关责 任人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基 层
14、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药 品 采 购 计划 ,控 制 采 购 订 单 次 数 。认 真 执 行 我 省 关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农 合 报 销 药 品 使 用 率 的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满 足 参 保 患 者 的 用 药 需求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到 货 确 认 规 则 ,并 及 时 在 采 购 平 台 上 完 成 到货 信 息 确 认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1周 。第 十 八 条 规 范 医 师 合 理 用 药 行 为 。通 过 处 方 审 核 和 处 方 点评 等 方 式 加 强 监 管 ,提 高 合 理 用 药 水 平 。加
15、 强 药 师 队 伍 建 设 ,充分 发 挥 药 师 在 指 导 合 理 用 药 ,特 别 是 在 处 方 审 核 与 药 物 合 理 使用 管 理 及 研 究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 十 九 条 结 合 我 省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加 快 基 层 医 疗 卫生 机 构 信 息 化 建 设 步 伐 ,逐 步 建 立 规 范 有 效 的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和用 药 档 案 ,实 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互 联 互 通 。第 二 十 条 积 极 发 挥 中 医 药 的 作 用 和 优 势 ,鼓 励 广 泛 使 用 中医 药 ,筛 选 和
16、 挖 掘 适 用 于 我 省 基 层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慢 性 病 防 治的 中 药 验 方 ,经 充 分 论 证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后 形 成 中 药 验 方 集 ,使- 8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经 过 系 统 培 训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基 层 常 见 疾 病 的 中 药验 方 应 用 ,并 逐 步 推 广 。第 二 十 一 条 要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强 化 安 全 用 药 、合理 用 药 动 态 监 测 和 预 警 机 制 ,完 善 药 品 处 方 审 核 点 评 制 度 ,加强 廉 洁 自 律 ,抵 制 商 业 贿 赂 和 不 正 之
17、风 ,遇 有 相 关 问 题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要 求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五 章 严 格 执 行 诚 信 记 录 和 清 退 制 度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在 药 品 采 购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蓄 意抬 高 价 格 或 恶 意 竞 价 ,中 标 后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及时 配 送 或 供 应 质 量 不 达 标 药 品 ,以 及 向 采 购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或个 人 进 行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企 业 ,一 律 记 录 在 案 ,一 次 违 规 严厉 警 告 并 限 期 纠 正 和
18、整 改 ;逾 期 不 改 或 二 次 违 规 的 ,省 卫 生 计 生委 将 对 其 违 规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同 时 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该 企业 及 其 法 人 代 表 2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省 任 何 药 品 的 招 标 采 购 。违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进 行 惩 处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参 与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采 购机 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并 公 布其 不 良 记 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六 章 加
19、强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宣 传 与 培 训第 二 十 四 条 继 续 加 强 基 本 药 物 合 理 使 用 培 训 。推 广 国 家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巩 固 基 层 培- 9 -训 全 覆 盖 成 果 。将 基 本 药 物 合 理 使 用 作 为 医 务 人 员 继 续 医 学 教育 的 必 修 课 ,列 入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考 核 内 容 ,规 范 医 师 临 床用 药 行 为 。原 则 上 ,每 年 省 、市 级 分 别 组 织 培 训 不 得 少 于 1 次 ,县 级 组 织 培 训 不 得 少 于 2
20、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加 大 对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宣 传 力 度 。以 推 广 基本 药 物 应 用 为 重 点 ,利 用 新 闻 宣 传 、健 康 教 育 、用 药 咨 询 等 多种 形 式 持 续 深 入 传 播 基 本 药 物 合 理 使 用 理 念 ,引 导 群 众 正 确 认识 用 药 风 险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对 基 本 药 物 的 认 识 度 和 信 任 度 ,转变 不 合 理 用 药 习 惯 ,为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氛 围 和 舆 论 环 境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