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早市、夜市规范管理标准1、 经营场所1、 早市、夜市的设立,由各社区(村)与街道(镇)商定,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2、 早市、夜市的经营场所应固定,不得影响周边交通、环境及居民正常生活。业户应当在规定区域内依法依规经营,不得私自越界经营、占道经营;3、 经营场所应当放置密封垃圾容器,垃圾及时收贮,做到日产日清;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4、 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可能对地面造成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5、 餐饮摊贩经营期间应在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明张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并悬挂健康证明;6、 餐饮摊贩应配备必要的防蝇、防虫、食品保鲜等设备。2、 经营时间1、 占用道路经营的早市,经营时间截止至早6:30;划定区域,不占道路的早市,经营时间截止至早8:00。2、 夜市经营时间以夜市主办单位规定为准(夏:18:00-22:30;冬:17:30-21:30)。3、 一律不得超时经营(夜市不得提前经营)。3、 责任划分(1)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早市、夜市的登记备案;负责对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