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四条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第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5)严禁违章操作;第七条 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