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燃易 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财产和职工生命健康 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的散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3、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4、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5、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6、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