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一、 责任追究范围:镇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驻村领导、工作组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村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检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制订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镇林业站应积极当好镇党委、政府参谋,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各村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工作不力,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办法: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1、与农户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