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a.公司制企业法人;b.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统计上视同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