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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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不罚款 局领导批准(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 200 元罚款(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处 50 元罚款1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 处 200 元罚款支队负

2、责人批准2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罚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 1 万元罚款局领导批准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 1000

3、 元罚款支队负责人批准2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第二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洗 处每处 50 元罚款派发的 处 50 元罚款4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悬挂的 处 200 元罚款5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

4、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不罚款6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支队负责人批准3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7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违反市容管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

5、食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处以50 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50 元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 、口香糖等废弃物;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10 元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处 20 元罚款8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乱扔动物尸体的 处 50 元罚款支队负责人批准9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

6、清运。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 10000 元罚款 局领导批准10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运载泥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飞扬。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按污染路面每延长米处 10 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4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11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机动车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

7、对每车次处以 500 元罚款。责令改正或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对每车次处 500 元罚款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 1000 元罚款 12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处 3000 元罚款13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禽家畜。擅自饲养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 予以没收14第三十八条: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

8、害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未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吨处 500 元罚款1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16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3 倍罚款 局领导批准5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在环境

9、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 倍罚款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2 倍罚款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场雪每平方米处 10 元罚款第八条: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签订除运雪责任书,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书面告知除运雪责任单位。并对单位负责人 处 500 元罚款17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十

10、二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一)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区域应在雪停后 12 小时内除净;(二)主次干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广场、公园、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应在雪停后 24 小时内除净;(三)居民小区甬路应在雪停后 12 小时内除净;(四)其它区域应在雪停后 48 小时内除净;(五)应当外运的积雪在雪停后 72 小时内运到指定排放未按照规定除运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承担雪段面积,每场雪每平方米处 5 元罚款支队负责人批准6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地点。并对单位负责人 处

11、 300 元罚款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平方米处 30 元罚款,18第十九条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清除。并对单位负责人 处 300 元罚款(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处 300 元罚款(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处 50 元罚款(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处 1000 元罚款(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处 300 元罚款19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处 300O 元罚款20城市建

12、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的处 1 万元罚款7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处 20O 元罚款对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的处 3000 元罚款第一次 处 5000 元罚款21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次以上 处 1 万元罚款第一次 处 1 万元罚款第二次 处 3 万元罚款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

13、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次以上处 5 万元罚款第一次 处 2 万元罚款第二次 处 5 万元罚款22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次以上处 10 万元罚款第一次 处 1 万元罚款第二次 处 3 万元罚款23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

14、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次以上处 5 万元罚款24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第一次 处 1 万元罚款局领导批准8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件。 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次以上 处 2 万元罚款第一次处 2 万元罚款第二次处 5 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第三次处 10 万元罚款第一次处 1 万元罚款第二次处 2 万元罚款25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责

15、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建设、运输单位 第三次处 3 万元罚款第一次处 1 万元罚款第二次处 3 万元罚款对单位第三次处 5 万元罚款26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 处 200 元罚款支队负责人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16、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局领导批准9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对实物或违法收入 没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罚款28辽宁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

17、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的罚款29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三倍处以罚款 局领导批准10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

18、限30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二倍处以罚款处所砍伐树木价值的 五倍罚款3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逾期未补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的 三倍罚款倍砍伐的,按照评估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32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擅自迁移的,按照评估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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