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未开工证明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由 (建设单位全称)开发建设的 项目,截至目前( 年 月 日)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尚未开工建设,符合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六条的规定。特此证明。(此证明在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受理施工许证办理申请前十日内有效。)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公章) (公章) (公章)负 责 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签字) (签字) (签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内容如下: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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