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司的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的标准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消防安全标志(GB/T13495.1-2015)。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图牌符合标准要求,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应有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应图案清楚,表面无任何使用的疵病。三、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四、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时无法看清标志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