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进入工地的人员通过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能提高对安全保护的警觉,以防止发生事故。 根据GB161791996的要求,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及指示牌的使用部位做如下规定: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禁止吸烟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木工操作间,油漆间,沥青仓库等)禁止烟火有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施工现场等)禁止带火种有甲类火灾危险物质及其他带火种的各种危险场所(如:氧气、乙炔放置点,汽油、松香水堆放点等)禁止用水灭火生产、储运、使用中有不准用水灭火的物质的场所(如:变压器室,乙炔放置点,各种油库等)禁止放易燃物具有明火设备或高温作业场所(如:动火区,各种焊接、切割等场所)禁止启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检修建,更换零件等)禁止合闸设备或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近禁止转动检修或专人定时操作的设备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