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排污许可证证申请与核发程序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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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沙区排污许可证(省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排污许可证(省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9 号)、环保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程序。第 2 条 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

2、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第 2 章 省版排污许可证新证申领与核发程序(一)未验收的新建项目第三条 未验收的新建项目是指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进行自主验收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四条 未验收的新建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从我局专项工作经费中支付,不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第五条 未验收的新建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3、、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下载)(原件 1 份)2、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复印件 1 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1 份);4、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自查表(原件 1 份,模板见附件 2); 5、技术评估申请表(原件 1 份,见附件 1);6、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 份);尚未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各 1 份);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8、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存在严控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双方签署的协议及接收单位的资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

4、置的验收材料、排污口规范化资料、排水许可证(污水不经市政管网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不需要提供)或废水委外处置合同(不委外的不需要提供)等(复印件各 1 份)。所有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第 6 条 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经办人对建设单位的技术评估申请表和技术评估申请资料签收后,将申请资料转交给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暂不委托技术评估,由技术评估单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原因或需要补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技术评估单位联合环保监察单位(大队或镇所(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许可证的评估意见。第 7 条

5、技术评估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治理设施可行性和污染物排放及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经现场核实,有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将不予通过评估:1、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工艺与产排污情况与环评描述不一致的。2、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治理水平未达到环评要求的。第八条 评估单位出具排污许可证评估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连同评估意见移交我局审批处进行受理。第九条 我局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二)已验收的新建项目第十条 已验收的新建项目是指获得我局核准的建设

6、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或复函(含备案登记表),或者已通过自主环保验收,但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项目。第十一条 已验收的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不需通过技术评估,按下列资料清单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向我局申领: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下载)(原件 1 份);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复印件 1 份); 3、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函、备案登记表或自主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复印件 1 份);4、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 份);尚未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各 1 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6、其他污染物排放自

7、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排污口规范化资料、排水许可证(不接入市政管网的不需要提供)或废水委外处置合同(不委外的不需要提供)等(复印件各 1 份)。备注:所有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二条 我局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 3 章 省版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续证程序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申请变更/续证:1、持证单位的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

8、 15 日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2、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后 15 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3、持证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资料清单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向我局申请变更/续证排污许可证: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续证提交,模板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下载)(原件 1 份);2、项目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复印件 1份); 3、项目所有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函或备案登

9、记表(原件 1 份);4、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 份);尚未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各 1 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6、技术评估意见(原件 1 份)(未经验收的改、扩建项目变更);7、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变更法人);8、我局出具的环保部门同意公司名称变更或经营主体变更的批复(复印件 1 份)(变更名称、经营主体);9、其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排污口规范化资料、排水许可证(不接入市政管网的不需要提供)或废水委外处置合同(不委外的不需要提供)等复印件各 1 份。备注:所有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

10、 我局自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 1南沙区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拟建地址: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投资(万元)建设单位:联系人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提交资料一览表(请在方格内打“”) 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复印件 1 份; 环保水务局出具的排水许可证(不接入市政管网的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1 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1 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原件 1 份; 存在严控废

11、物或危险废物的,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1 份; 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复印件 1 份; 办理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手续的回执或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复印件 1 份。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名):年 月 日 注:1、技术评估费用由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承担。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意见一、同意由我局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二、评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经办人: 年 月 日技术评估单位受理回执今收到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转来需评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及技术评估申请材料一套。经办人: 年 月 日备注:本表需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环保水务局、评估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各存一份。附件 2:建设项目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执行情况的自查表建设单位:(盖章)环 评 及 其 批 复 情 况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备 注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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