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对存在危险源,项目部统一进行辨识、登记,做好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生活区、办公区管理; (二)施工现场特殊地质及施工过程中的遇到的风险源; (三)起重设备管理; (四)临时用电管理; (五)爆破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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