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200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其实,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政策措施。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所以,当前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