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欠薪问题,维护秩序和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就业局、公安局、劳动监察大队、工商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造成的欠薪问题。第五条 对公路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工人工资保证金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第六条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