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2月11日一、总则(一) 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 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