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佳百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1、买受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载明的通信地址(含联系方式)为买受人接受通知的地址,出卖人按照该地址寄发或发送的通知,自该通知寄发或发送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已发送买受人,因地址不准确或无人接收,则视为送达。买受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原地址发送的文件视同送达。1.1出卖人可采用邮寄、短信、报纸公告(商丘日报或京九晚报)等方式向买受人提供的地址及通讯地址送达通知及相关文件,采取以上任何方式通知均为有效。2、 对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出卖人将尽力协助,但不保证买受人是否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只能选择与出卖人有合作协议的银行进行贷款。2.1 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在主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调查,缴纳因贷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办理完毕按揭手续。2.2 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申请按揭所需资料,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办理完毕按揭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申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