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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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

2、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勘察设计招投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2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

3、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

4、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二章 招 标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应当公开招标。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3项目;(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

5、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九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

6、确。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4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场所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业绩和主要勘察设计人情况等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

7、准,投标报名时间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五)勘察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5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

8、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公平、合理,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 2,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

9、中标价的 1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 20%。招标人对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不予补偿。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下限时间:(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5 日;(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6第三章 投 标第十九条 参与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活动。(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

10、各方均应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三)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其中,境外企业投标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承担。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一条

11、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一)商务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4工程勘察设计费报价表;5拟投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汇总表;6投标人近几年完成与投标项目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情况及其获奖情况;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设计项目技术标文件应包括:方案设计招标:1方案设计说明;2方案设计图纸;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5效果图;6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施工图设计招标:1施工图设计综合说明;2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明确结构、机电、节能等专业的技术方案;3设计图纸;4工程投资概算;5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三)岩土工程项目技术标

12、文件应包括:1.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方案说明;2.实施大纲;3.相关图纸;4.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8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技术标深度要求。第二十二条 商务标一般采取明标方式。技术标一般采取隐标方式。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隐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隐标基本格式。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有关电子媒体类(电子幻灯片、动画等)技术标的要求,并明确其隐标格式。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13、开标,或者拒绝开标。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9建筑设计专业专家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 9 人;(三)招标人一般委派 1 名代表参与

14、评标,且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 (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四)市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推荐 1 名评标专家(不包括招标人代表)为主任委员,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第二十七条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

15、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等,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中,综合评估法中,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标分值占总分比例一般不小于 80%。第二十八条 设计方案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10(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

16、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委托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项技术论证,论证专家成员由招标人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与专项技术论证。专项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参考依据之一。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四)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五)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七)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八)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九)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十)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予以否决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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