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规范里第3.7.3(3、5)、4.4.5、6.2.4(5)、6.2.(7)、8.1.4条(款)(一共6条)为强制性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盲道(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达到目的地的通道行走盲道(directional indicator)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的触觉和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提示盲道(warning indicator)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无障碍出入口(accessible entrance)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平坡出入口(ramp entrance)地面坡度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轮椅回转空间(wheelchair turning space)为方便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