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会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