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师德考核管理,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师德考核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由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部门进行具体考核。 第三条 各学校开展师德考核可以根据本校情况制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师德师风考核程序和细则。 第四条 师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记录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家长及学生评议与同事评议相结合进行,力求做到考核公平、严格、有序,奖惩分明,激励及时。 第五条 平时考核记录根据教师师德方面出现的不良记录登记扣分,记入考核,年终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围绕以下内容和量分标准进行,各县(区)、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细化以下具体项目,形成细则。 爱国守法(15分),爱岗敬业(20分),关爱学生(20分),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