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案号:()浏 初字第 号。案由: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