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余淑芳)(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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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余永生,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余淑芳,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答辩人因原告余学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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