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申诉人(一审被告):刘甲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职务:一审被告:田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诉人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以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豫05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认定申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提请申诉。申诉请求:一、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二、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民申xx号民事裁定,以及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 申诉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证据1、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给丙)的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