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