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