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 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以财产关系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