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一)强化民族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工作。以我国现行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与民族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制定的与民族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为内容,培育民族法治意识,拓展法治思维,将落实法治精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领域。同时我们还要广泛征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关于如何搞好民族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修订并完善与民族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突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P385)。妥善处理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稳定性与民族工作法治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厘清现行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或缺陷,保持动态的、开放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在民族地区进行城市乡村的社会生活治理与基础建设、城市农村的生态资源及环境的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与现代文化的保护、民族经济发展与民族经济的治理、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行政管理与其他事项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单行条例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