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7-08-15【文号】建质2006192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2006-07-31 【法律层级】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