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1998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