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重点实务问题解析(一)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诉讼是民诉法调整和规范的主要内容,某项诉讼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必须具备主体适格、具有诉的利益和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法律要素。 通常而言,诉讼是由民商事主体基于维护实体权益目的而独立启动的,其典型特征是权利争议各方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某项正在进行或已经结束的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司法决定行为和执行活动等需要另行启动救济程序,且行使此类权利的主体主要是案外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派生诉讼”。诸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程序等民诉法重点司法实务问题。 由于派生救济制度既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于某些单行法或专项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故必须以基于体系研究的方法论才能厘清民诉法重点司法实务问题的完整体系。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利边界 司法实务中,必须正确认知司法解释权的效力体系及权利边界。根据有关法律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中获得了行使自身权利体系内“法律解释权”的授权。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