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蔡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2、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3、 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