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分三个部分:企业会计制度和非企业会计制度,其中非企业会计制度又分为在政府部门应用的预算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三大会计分支中一个非常重要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整个核算过程兼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即行政事业的核算特点与私立企业的核算特点。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的使用范围:此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界定:1.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科目分类和设计会计报表结构的。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