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第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第二条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2、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4、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5、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第三条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